1998年9月初,江苏人林凡军在做水晶石生意中,通过朱加喜得知元阳县的刘继川有一独特的长柱状“绿水晶”石,便欲找其购买此水晶石。
1998年10月11日,林凡军邀约朱加喜从江苏省东海县来到元阳县老县城找刘继川。两人到达元阳后,多次打电话欲见刘继川并商谈买卖水晶石的事宜。因刘继川工作较忙,11日这天,两人没有见到他,只得在元阳老县城住下。12日早上,刘继川赶到老县城与林凡军、朱加喜见面。刘继川与两人见面后并未谈水晶石的买卖事宜,而是领着两人去参观了元阳县的石膏制品厂等乡镇企业。林凡军、朱加喜于当日下午返回元阳老县城后,认为生意做不成白跑一趟不划算,遂起抢劫刘继川的“绿水晶”石之歹意。12日19时许,两人又打电话将刘继川从元阳南沙城叫回老县城,双方在一起用餐后到老县城乡镇局职工宿舍刘继川家中,继续商谈购买"绿水晶"石的事宜。在商谈中,林凡军、朱加喜乘刘继川不备之时,合力用事先准备好的尼龙绳勒住刘的脖子和四肢,并用黄色胶带封住刘的嘴鼻,把刘继川勒死并将其抬到卧室的大床上,找到长柱状"绿水晶"石、粒状宝石戒面数10颗后,两人于13日凌晨零时许,租乘事先联系好的夏利牌轿车逃离了元阳。
1998年12月31日,林凡军被元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,1999年1月31日,经元阳县公安局决定变更为监视居住,1999年7月31日解除监视居住。到2002年11月28日,朱加喜因本案被元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,林凡军也于12月22日被元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。朱加喜于2003年1月2日被执行逮捕,林凡军于2003年1月29日被执行逮捕。
2003年12月2日,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。法庭认为,被告人林凡军、朱加喜无视国家法律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,并致人死亡,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。且作案手段残忍,情节恶劣,后果严重,应依法严惩。12月15日,州中院做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:被告人林凡军、朱加喜犯抢劫罪,均判处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;剥夺政治权利终身;并处没收财产各人民币50000元。二被告均未上诉。
(来源:石头记)